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汉林街60号,始建于1956年7月,前身为邕宁县保健所、邕宁县妇幼保健院、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… 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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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,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,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,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,促进民族团结进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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