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实施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实现我县“普通话初步普及,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”的目标,结合本县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
二、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提倡使用普通话。
三、各单位公文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,不得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和错别字。
四、各单位的名称牌、标志牌、指示牌、宣传栏等必须使用规范字,不得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和错别字。
五、宣传媒体必须使用规范汉字,不得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和错别字。
六、机关工作人员、教师及特定岗位人员,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要求,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必须继续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。
七、各单位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。
八、学校要把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。
九、公共服务行业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,提倡使用普通话。
十、积极组织开展“推普周”宣传活动,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
(责任编辑: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)